让“老赖”不能“赖”不敢“赖”
本报记者 周 源
地产商拖欠建筑商的工程款,建筑商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输了官司的人硬着头皮不给钱,打赢官司的拿着判决书欲哭无泪;租赁高档写字间欠下租金的公司一夜间人去楼空,物业方怒火中烧却无计可施…… 一直以来,有关经济领域债务纠纷的报道从来就没有断过,赖账不还、执行难,已经成为腐蚀社会诚信、扭曲市场经济规则的一剂毒药。截至2014年12月10日,我市两级法院共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52人次。由来已久且饱受诟病的“老赖”也是人大代表们关注的热点之一,大家纷纷建言,要通过有效途径让“老赖”们不能“赖”、不敢“赖”。
“‘老赖’现象,实质是社会信用缺失症的突出表征。这些现象折射的正是社会信用和信用惩戒机制的缺失。”市人大代表田大原说,把失信“老赖”纳入黑名单,限制其出行以及贷款、高消费等,是其中的必要手段。但治理失信“老赖”,不能光靠一些限制性措施,而是需要多方出击,形成社会合力。“遏制规避不良现象,不能让法院一家孤军奋战,而要全社会总动员,只有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形成治理‘老赖’规避执行的合力,让‘老赖’无处遁形,更寸步难行。” 田大原认为,法院和公安、银行、工商、税务、证券、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同时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和提供线索,形成打击规避执行的合力。
“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完善执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制度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是律师的重要任务。”田大原代表认为,民事主体在签订合同或者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时,要对对方的身份、住址等基本信息予以核实和记录,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对方的财产状况进行初步掌握和核实,最好让对方以自己或他人的财产为我们提供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同时,判决生效后,法院可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裁判文书的行为处以迟延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