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和各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在今年4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临时救助制度并立即组织实施。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制。临时救助标准由市和县(市)政府确定、公开发布并适时调整。具体公式为:临时救助标准(每人)=当地当期城市低保标准×相应月数。“相应月数”一般按1~3个月掌握,最多不超过6个月。
救助范围 可以是家庭或个人
家庭对象
包括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困境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
急难型困难家庭: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
支出型困难家庭:指因医疗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低收入家庭。
困境低保家庭:指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
其他困难家庭:指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
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县级政府相关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下同)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受理 可委托他人申请
依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指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下同)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
对具有当地户籍及非当地户籍持有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非当地户籍、未办理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核查书》和遭遇困难情况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证等身份情况证明;收入、财产情况证明;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财产情况证明;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主动发现受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应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审核审批 需要张榜公示5天
一般程序
15个工作日内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
5日
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5日后,提出最终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10个工作日内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10个工作日内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在户籍地的收入、财产及家庭成员状况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委托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正式信函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核实情况加盖公章予以反馈。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及时予以批准,并按照合规方式发放救助款(物)或提供心理疏导等服务;不符合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对未办理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市、县级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相应救助。
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及相关救助管理机构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救助方式 可发放现金或实物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予以救助。
发放救助金
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各地要全面实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由民政部门从临时救助专户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到位。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或者确有必要的,可直接发放现金,但要健全临时救助金发放制度,明确发放责任,规范发放手续,建立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居住地址、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的发放台账,并采用“四联单”方式予以发放。
实物救助
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发放救助金并用。对救助对象确有需要的,可适度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发放的衣物、食品和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县级民政部门可利用慈善超市等平台,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并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要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
转介服务
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对给予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资金来源 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临时救助资金应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低保结余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等。
县级以上政府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照行政区域人口数量和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发生情况等因素安排。市县城乡低保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省财政对市县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给予适当补助。
县级民政部门应设立临时救助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为所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拨付一定额度的临时救助资金,确保其实施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额临时救助。
相关责任 符合条件不批准将追责
各地社会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