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起至今年底,江苏省将在赣榆、海安、海门、如东等县(市)启动海上构筑物所有权登记试点,在此基础上研究和完善相关机制后推广至全省沿海。
海上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是保护其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根本措施,遵循海上构筑物的所有权与该构筑物占用的海域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所谓海上构筑物,是指在海域内的固定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码头、海上固定平台、海底隧道、桥梁、人工渔礁等。
来源:新华日报 编辑:张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