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87号政府令日前颁发,正式发布了《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昨天,南京市环保部门也对该《办法》进行了解读,《办法》首次要求建设方设立扬尘污染控制费,而今后多头管理工地的现状也将改变,扬尘污染作为环境保护指标之一,将成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首设“扬尘污染控制费”
造成城市扬尘污染主要来源包含土壤扬尘、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堆场扬尘等。今年以来,南京仅在建房屋工地就达2600多个,其中30%左右的工地尚未制定扬尘控制方案,控尘措施不到位,资金投入未落实;另外还有拆除工地、道路挖掘施工、渣土运输、道路积尘等造成的扬尘污染也很突出。
南京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葛学勇表示,《办法》首次设立了“扬尘污染控制费”,建设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包含扬尘污染防治内容,相应的费用也应当列入工程概预算,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和要求。其中,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多头管理现状将被改变
一直以来,南京的扬尘污染防治,涉及环保、住建、城管、交通等多个部门,形成目前多头监管、九龙治水的局面。比如,工地扬尘造成城市环境污染,只有住建部门有处罚权;而渣土车、工程车未经清洗覆盖就上路,偷倒渣土造成道路扬尘则由城管部门查处。
《办法》的出台将改变这一现状,《办法》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这意味着,扬尘污染作为环境保护指标之一,成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办法》还明确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设施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养道路施工和保洁、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的扬尘防控;交通部门负责交通工程和管养道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等。此外,还明确了国土、水、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需根据市政府明确的管理职责,负责相关领域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此外,为提高执法效率,《办法》还明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联合执法检查,并应定期公布因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单位名单,将其行政处罚计入相关责任单位的信用档案。
实习编辑:范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