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是群众集中祭祀活动的高峰。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祭祀时燃放鞭炮引发的火灾及人员伤亡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森林防火通知》等,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殡仪馆及公益性骨灰堂院内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市经营性公墓(墓园)、公益性公墓院内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林区内严禁野外用火。
三、大型公祭场所、人群聚集和车辆存放较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4月1日实施至4月10日为止。
来源:华商晨报 编辑:许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