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六市多供暖2至15天
沈阳供暖期将增加2至15天
9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供暖期调整工作的通知》,沈阳、抚顺、本溪、阜新、铁岭、辽阳将提前和延后供暖日期。
冬季供暖是北方采暖地区城市居民生活的基本需求,涉及百姓的切身利益,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今年初的省政协会议上,省政协委员、九三学社本溪市主委董安鑫在《关于我省供暖期提前和延后的建议》中提出,气象学意义上,连续5天日平均气温低于10℃的首日为冬季的起始日,最后一次寒潮爆发终止后,连续5天日平均气温高于10℃的首日是冬季的结束日。全省超过70%的城市进入冬季的那天,定为我省冬季开始日。
2008年-2010年,我省气象学意义上的冬季起始和结束时间分别是:2008年10月24日至翌年4月7日;2009年10月19日至翌年4月23日;2010年10月15日至翌年4月13日。2011年,我省冬季起始于10月24日,较常年提前5天。因此,根据国家规范和省气象局提供的30年气象资料,沈阳、抚顺、本溪、阜新、铁岭、辽阳具备延长供暖期的客观需要,应增加供暖天数2天至15天不等。
这份建议作为今年省政协的一号提案,得到了省委、省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关爱民意、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重要工作,在进行专门调查并多次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对沈阳、抚顺、本溪、阜新、铁岭、辽阳的供暖日期进行调整,调整范围在2—15天。
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要求,沈阳、抚顺、本溪、阜新、铁岭、辽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建设部、质量技术监督局2004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本市供暖期天数和起止时间。同时明确,相关6市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增加的供暖救助费用由原渠道解决。相关6市的供暖期天数及其增加的费用,由各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通知》要求,供暖期提前和延后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相关6市供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民政、物价、气象等部门做好调研论证及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供暖保障等工作,并于10月15日前,将供暖期天数和起止时间以及实施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同时,要继续推进热电联产和热源厂建设,加大10吨以下小锅炉拆除力度,抓好热源厂的新、改、扩建,加快老旧供暖管网改造,增强供暖保障能力,提高供暖质量,确保城市居民温暖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