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2012年,外地来连打工的韩大哥和儿子韩仁义同在大连某企业打工。2012年中旬,两人离开该企业时,老板分别欠了两人三个月的工资。为了这些工资,韩大哥和儿子多次找到企业负责人,但一直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日前,韩大哥和韩仁义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提供的证据就是两人在该企业工作时的工资条。韩大哥的工资条没什么问题,但其儿子韩仁义的工资条上写的名字却是韩义。近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企业支付韩大哥三个月的工资。而韩仁义却因为工资条上名字与其身份证上名字不同,被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平时大家都韩义韩义的喊我,我觉得也没什么问题,以前领工资时工资条上写韩义,我也都以这个名字拿钱,我是万万没想到这会出问题。”看到父亲通过法律途径要回了工钱,韩仁义万分懊恼的说。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马兴华律师表示,像这种因为常用名与身份证上名字不同,导致诉讼时缺乏有利法律证据的事,在其平时工作中经常见到。马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在涉及个人权益时,书面文件上的名字一定要以身份证上的为准。(线索费:韩先生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