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下水管道堵塞,脏水从二楼溢出流到了一楼,造成一楼居民家被淹受损。一楼居民找到楼上的五户居民索要赔偿,可五户居民都不承认是自己造成的堵塞,不愿意自己一家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一楼居民把楼上的五户居民全部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这五户居民共同赔偿损失。
楼上堵塞楼下流“脏雨”
刘女士家住沈河区东陵路某小区,其居住的居民楼共六层,刘女士家住在一楼。今年3月21日,刘女士发现自家屋顶开始漏水。由于楼上漏水的流量较大,造成屋顶墙皮大面积浸湿脱落。同时,渗漏下来的水还造成自家部分生活用品损坏。
刘女士找到楼上五户居民,发现脏水是从二楼居民家下水管道里溢出的,并渗漏到了一楼。因为无法正常使用下水管道,四楼居民找人花费250元对管道进行了疏通,结果从管道里掏出了菜叶、石灰等垃圾。
楼下遭殃楼上不愿赔
事后,刘女士花费500元找到司法鉴定机构对家中财产损失情况进行鉴定,损失为3002元。刘女士据此找到楼上五户居民协商解决,结果五户居民都说堵塞和自己没有关系,没有一户居民愿意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无奈之下,刘女士将楼上的五户居民一并起诉到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楼上的五户居民承担赔偿损失。二楼、三楼、四楼、五楼居民均承认下水管道堵塞造成漏水,同意均摊赔偿。四楼居民说,疏通管道钱是自己垫付的,也应由其他四家均摊。而六楼只愿意均摊疏通管道费用,不愿意赔偿一楼损失。
责任难确定楼上居民要均摊
12月16日,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导致堵塞的脏物无法确定是由谁扔出的,且五户居民均不能证明未对该管道进行使用,因此,依法判决楼上五户居民分别赔偿刘女士财产损失费600元,分别赔偿刘女士鉴定费100元,其他居民分别给付四楼居民垫付的管道疏通费50元。
沈河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张莹莹解释称,根据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