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省卫生计生委公布了2014年实施的一系列计生惠民政策。辽宁成为全国唯一将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方便群众办理手续等实实在在的惠民措施纳入地方性法规的省份,实现了计划生育便民惠民的制度化。赶快看看以下这八项惠民新政,你能享受到哪几项?
政策一 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提高
内容: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标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由100元、135元分别提高至270元和340元,并实现城乡一致。2014年增加了1.43亿元扶助金,使全省62669个家庭受益。
政策二 481万元救助计生特困家庭
内容:开展“生育关怀·甘露计划”行动,对“失独家庭”开展紧急救助,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实施康复治疗、再生育救助等。2014年省本级支出481万元,有4870户家庭得到救助。
政策三 单独再婚家庭可生“感情孩”
内容:为回应社会呼声,维系再婚家庭稳定,允许“单独”再婚家庭再生育一个“感情孩”,并取消了以26周岁为准育条件的生育间隔限制。
追问:合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子女有死亡的,能否再生育一胎?如果头胎是双胞胎,不幸死亡一个,能否再生育一胎?
解答:《条例》规定,“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合法生育是指在生育了第一个子女后,符合条件经审批生育了第二个子女。两次生育行为后“其子女有死亡的”,经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而夫妻初次生育了双胞胎的,是一次生育行为,因而“其中死亡一个的”情况不符合《条例》相关规定,不能再生育第二胎;但如果该对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则可以根据“单独两孩”的政策,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再生育一个子女。
政策四 晚育“单独二孩”产假增60天
内容:辽宁省在全国率先实行二孩晚育假、男方护理假。即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并且晚育的职工,晚育假增加为60天,男方护理假增加为15天,此举每年直接惠及生育单独两孩的家长2万多人。
追问:究竟哪些人可以享受到产假延长的待遇?
解答:《条例》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相同待遇”。其中,在2014年9月26日前已经按规定休完产假的,不享受该条规定的待遇;在9月26日当日及此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女方已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尚未休完产假的,应享受本规定的晚育产假,男方享受晚育护理假,并且“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政策五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提至2000元
内容:提高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标准。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年限从截至子女满14周岁延长到18周岁,一次性奖励从1500元提高到2000元。
追问:谁能领到提高后的奖励费?
解答:省卫计委回应,该政策以2014年9月26日为实施节点。采取按月发放方式的,在实施日期当日: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的,应继续发放,至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独生子女超过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从2014年9月份开始发放(超过14周岁至2014年8月期间不发),至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独生子女满18周岁的,不发。
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的,在实施日期前,独生子女已满14周岁的:已经一次性支付1500元的,不再是奖励费的发放对象,因而不需补发;按一次性支付方式尚未支付或一次性支付不足1500元的,应自实施日期起一次性支付2000元或补足2000元。
政策六 无单位也能领“退休”独生补贴
内容:辽宁省在全国率先解决了无工作单位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独生子女补助费待遇的“老大难”问题,即对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退休独生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政策七 合法生二孩独生奖励费不用退
内容:对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免予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为约10万个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节省1.68亿元的开支。
政策八 办理生育登记地点可“自选”
内容:将过去“到女方户籍地办理生育登记”的限制性规定,调整为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到夫妻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每年直接惠及28万人,使其每年节省往返路费500余万元。
追问:夫妻一方户籍为我省,符合我省“单独两孩”政策但不符合另一方户籍地的生育政策,是否可以在我省申请再生育?
解答: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但在省外居住的,仍可在本省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都是非本省户籍但在我省居住的,应该执行户籍所在地的生育政策,不适用我省生育政策;夫妻仅一方户籍为我省,只要符合我省的生育政策规定,就可以在我省申请再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