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出台《关于推进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的若干意见》
可利用既有建筑废弃厂房等建设公共停车场
12月17日,记者从沈阳市政务公开服务网获悉,沈阳市出台了《关于推进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的若干意见》,以缓解停车难。
小区自有用地建公共停车场不再履行土地处置手续
《意见》规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属于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建设范畴。市、区县(市)政府每年依据专项规划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专项用于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建筑物超配建标准建设公共停车场和利用住宅小区或者单位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不再履行土地处置手续,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用地性质不变,建设单位按照配建方式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利用既有建筑、废弃厂房或者锅炉房等建设公共停车场和现有平面公共停车场改建立体公共停车场的,不再履行土地处置手续,建设单位按照改建方式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新建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超200个可配建商业
《意见》明确,凡新建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达到200个以上的,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面积。其中,地上公共立体停车楼(库)商业建筑面积与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之比一般控制在10%以下,地下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面积与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之比一般控制在25%以下。
实行区域化、差别化、阶梯化计时或计次收费
《意见》在收费方面也做出了规定:“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区域化、差别化、阶梯化计时或计次收费。”此外,如果公共停车场的停车需求不能达到饱和状态,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取消公共停车场300米左右范围内的路内、路侧停车泊位,进行需求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