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车辆发生肇事,车主要不要担责?5月18日记者从和平区法院获悉一案例,因出借人无过错,由借车人赔偿。
2013年4月6日12时45分许,陈某借用父亲车辆行至和平区文体西路时,与骑自行车的杨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右锁骨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认为,陈某因肇事造成杨某受伤并发生损失,在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车辆所有人、出借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车辆使用人陈某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车辆已投保,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限额的,由陈某承担。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