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享最终解释权”将违法
《条例(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免除或部分免除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承担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指定商品或服务,对不接受的消费者拒绝提供商品、服务或提高收费标准;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规定经营者单方面享有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
作出规定禁止的内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清仓价”等宣传行为被禁
《条例(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服务;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