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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部门联合颁《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2011-09-23 16:31:43      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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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零售商与供应商平等合作、共同发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办法》共26条,对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不公平交易、损害对方合法权益,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公平交易规则,其实施有利于构建公平、公正的零供关系,维护零售商、供应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零售业和谐发展。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

公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

【发布文号】2006年第17号令

【发布日期】2006-10-13

【实施日期】2006-11-15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来源:商务部网站   编辑:许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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