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中,《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三审。三审稿对随地吐痰行为,规定“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三审稿,个人的以下行为也将受到上述处罚: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车上抛掷杂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或者将废弃物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垃圾;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等。
单位有上述行为的,三审稿规定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天府早报 编辑: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