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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院出台《实施意见》切实防范冤假错案

2014-12-01 16:47:10 来源:人民网-四川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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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成都12月1日电 (记者李平)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印发了《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结合四川刑事审判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最高法院的工作要求,为具体案件的审理提供内容相对具体、标准相对明确,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强调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并明确了冤假错案责任查究的主体和程序。

《实施意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预防为主,努力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主要从非法证据排除、死刑命案必看现场、加强审判管理三个方面预防刑事冤假错案。第二部分是有错必纠,做好冤假错案件的审查处理,分别规定对冤假错案的及时复查、及时赔偿,以及相关的救济帮扶措施。第三部分是明确责任,落实冤假错案责任追究机制,规定冤假错案的认定主体、责任追究的启动程序及时限、责任追究的主体及程序、责任追究的备案制度,以及刑事冤假错案的概念及范围。

《实施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了三方面的原则。一是合法原则。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各项要求,都以合法性为第一要求。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和审查认定的要求,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为依据;对冤假错案的责任认定,以《法官法》和相关规定为基础。二是务实审慎原则。《实施意见》稿先后多次向全省各中院征求意见和建议,并向省委政法委、省人大、省政协、省政府、省级各司法机关、省财政厅、省民政局征求意见和建议。根据收集的意见和建议,以便于实践操作、保证案件实际效果为起草和修改的标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审查、非法物证和书证的排除标准、死刑命案应当察看现场等要求,都以符合审判实际,能够解决审判工作的实际困难为出发点。三是适度探索原则。冤假错案的概念和范围、追究责任的主体和程序,都没有现成的规定和可借鉴的做法。《实施意见》适度探索,按适应工作需要、尽量谨慎、不违反原则性规定的要求,明确冤假错案概念和范围,明确追究责任的主体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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