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以下简称“门规病种”)管理作相应调整完善,目前济南市门规病种数量达35种,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的“保基本、保大病”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各种疾病病情轻重、医疗费用高低、患者家庭负担等因素的基础上,自4月1日起,将门规病种分为4类。
其中,Ⅰ类病种包括恶性肿瘤的治疗、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以及精神病这4种大病,门规病种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时不再设起付标准。其他3类病种按医院级别调整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驻济省(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800元;其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而全市123家门规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
据介绍,今年门规病种将继续实行“单定点”管理,即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纳入门规病种管理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含门规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诊疗。而对于一些可能同时患有其他门规病种的特殊患者适当放宽条件,对于患有Ⅱ类病种中的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眼科疾病(黄斑裂孔、视神经萎缩、青光眼)的门规病种参保人,可选择一家定点专科医院诊疗;患有Ⅰ类病种的门规病种参保人,可选择一家定点专科医院或三级综合性医院诊疗;上述参保人同时患有其他门规病种的,可再选择一家门规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院诊疗。一个医疗年度,门规病种参保人选择的三级综合性医院不得超过一家。对于同时选择多家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规病种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所负担的起付标准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取消4种大病的起付线,意味着在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该类病种不会增加患者的负担;而对于病情相对轻一些的其他病种患者,则完全可以按需选择不同级别的医院进行诊疗。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调整起付标准仅仅是建立差别支付机制的一小部分,济南市下一步还将研究如何在不同级别医院实行不同报销比例,来发挥更大的政策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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