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车提出之后,王女士认为这笔钱并不应该由自己支付,打算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权益。那么,王女士的遭遇是个例,还是普遍存在?
201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正式实施,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然而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是,法律已经颁布实施两年多的时间,却为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了如此多的问题呢?行政法学郑吉泉专家表达了他的观点。
齐鲁网10月27日讯在济阳县,很多被交警大队扣押车辆的车主都表示,要想提车,停车费是必须要交的。提车要交停车费?济阳是个例吗?还是其它地方也都存在类似情况呢?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真相力量》报道,由于一场交通事故,济南市民王女士的货车被济阳县交警大队依法查扣,而当事故处理完毕,王女士拿着放车单去提车的时候,却不得已向停车场交纳了四千元的停车费。
将车提出之后,王女士认为这笔钱并不应该由自己支付,打算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权益。那么,王女士的遭遇是个例,还是普遍存在?
被交警大队扣押的车辆每日必须交停车费?
记者在济阳县进行了调查,一辆车的车主告诉记者:“收费,我那俩车一辆一百七,放了三四天。”
记者又问另一个车主是怎么收费的,车主回答说:“一天三十啊。”车主告诉记者,自己的车是个拖拉机,虽然是拖拉机,仍然每天交三十块钱。“自行车口进来的都要钱。你要是交警队认识,找找他们管用,能给便宜不少。”
而不少车主表示,这样的停车场在当地只有一个,在他们看来,这就是交警部门查扣车辆的指定停放地点。
“咱这里扣车就这一个停车场是吧?”记者问道。“对,也不能放到别的停车场。”“这是人家韩家村大队书记的场子,济阳就这一个停车场。扣车都往这里放。”
记者了解到,除了济阳县,在济南市区,也存在着很多停放交警查扣车辆的停车场,这些停车场的性质又是怎样的呢?记者首先来到了位于历下区工业南路上的一处停车场,向车主和工作人员分别进行了调查了解。
记者调查济南市历下区、槐荫区停车场
“前边有个交警的停车场是吧?哪个交警队的?”记者询问一位车主,“这是历下的不是历城的,是历下交警的指定停车场。”车主回答说。而经工作人员证实,这的确是历下交警的指定停车场。
随后,记者又来到了位于槐荫区油牌赵庄村的一个停车场,车主们表示,看门口的牌子就知道这里不是一般的停车场。
同样,槐荫区交警大队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这里是交警队指定的停车场,而且这个停车场是来自于更高一级交警部门的指定。交警队工作人员说:“这是济南市交警支队的个停车场。”
对于普遍存在的被查扣车辆停车场由交警部门指定的现状,行政法专家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警部门指定查扣车辆停车场的做法并没有法律依据,是一种没有法律授权的行为。
律师也表示,这个客观上就是指定停车场,按照法律规定,是不能指定的,指定停车场是一种违法行为。
济南市交警支队:收费没问题 济南市物价局:违法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济南的很多停车场悬挂有牌照,明确标示为交通肇事救援中心,前来提车的车主表示,这些停车场都是交警部门扣押车辆的专用停车场,而工作人员对此也加以了确认。记者在槐荫区油牌赵庄村的一个扣押车辆的停车场中看到,这里设有专门的收费窗口,工作人员表示,提车交费是必要的程序。
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说:“这里的收费标准是按照车型一天十元到二十元不等。如果车辆在此停放二十天,停车费通常为二百或者四百元。”
一位车主告诉记者:“你看什么车,我那是个公交车,一天二十,一共收了四百。”
而槐荫区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则表示,这样的收费是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收取的。“这很规范很好了,以前你停多长时间就按多长时间收,经常的车钱还不跟停车费钱来,这很照顾了。”
随后,记者来到了济南市交警支队询问情况。法制科的工作人员表示,这项收费没有什么问题。这样的收费是按照济南市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的,并告知记者,有疑问可以咨询济南市物价局。
记者拨打了济南市物价局的政策咨询热线,工作人员却做出明确表示,这项收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个钱应该交警队交,根本不该车主来交,他收就违法。这个事儿啊,也不知道交警队是真糊涂还是假糊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记者了解到,最近几年,车主因为车辆扣押被收取停车费而引发的维权行为屡见不鲜,媒体报道的频率也越来越高,2014年10月9日,济南市天桥区的一个停车场中,车主小李拿着交警部门开具的放车单打算提车的时候,被要求交纳590元的停车费,小李认为这一收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了行政诉讼。2013年12月,陕西西安市的三轮车司机侯师傅因为无证驾驶,三轮车被扣,接受处罚之后,侯师傅持停车单到停车场提车时,被要求交纳停车费。
201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正式实施,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专家郑吉泉:需相关政策予以配套完善
然而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是,法律已经颁布实施两年多的时间,却为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了如此多的问题呢?行政法学郑吉泉专家表达了他的观点。
郑吉泉表示:“是因为法律颁布实施了,但是相应的配套政策还没跟上,交警部门没有足够的场所停放查扣车辆,不得不委托社会停车场,这需要相关政策予以配套完善。不然,是对法律效力的严重蔑视。”
一项收费,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背景下,实际操作中却问题重重,尤其是行使着公权力的行政执法部门对于相关规定无法精确掌握,这让《行政强制法》这样一部具有高级别效力的法律被轻视。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从依法行政到法治政府的进化。(视频来源:山东广播电视台生活频道《真相力量》原标题:争议重重的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