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济南11月13日讯(记者 满倩 通讯员李东)近日,记者从济南市交通运输局获悉,济南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协会于日前发布新版《济南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
禁止异地招生 先查体后签协议再缴费
自2013年以来,济南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用在省物价部门确定的基准价基础之上上浮40%,明显高于周边地市,并且济南交通与公安车管部门实现了培训与考试全面无缝对接,于是社会上一些非法报名点和中介机构为谋取利益,纷纷假冒驾校名义,以学费低、拿证快、离家近或到外地考试等噱头欺骗市民,部分市民在没有进行核实的前提下极易上当,一旦发生权益受损,非法报名点或中介机构往往一夜之间人去楼空,市民权益无法保障。
新《协议》明确将招生纳入驾校经营行为,济南正规驾校招生时须出示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招生,不得异地招生。而学员在报名时需先进行查体,只有查体合格且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后才能签订《协议》,签订完《协议》后再缴纳培训费用。
记者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客服贪图便宜或拿证快等侥幸心理,凡是遇到先收费后查体或者只收费不查体等现象,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导致个人权益无法保障。
增加预约培训 考试不合格可继续培训
新《协议》将预约培训这一代表未来行业发展方向的培训模式与传统的普通培训共同列为两种培训模式,同时非常清晰的确定了服务项目边界,即在培训阶段要进行结业考核,考核不合格需要进行复训。参加科目考试不合格,学员可以选择进行继续培训。
新《协议》同时对普通培训和预约培训的收费标准、金额进行了明确,确保阳光消费。其他培训服务项目,复训则是免费,而继续培训则按照继续培训的实际学时和实际执行价格标准的80%计收。学员如果有其他特殊培训需求,可以与驾校就特需服务内容协商确定那么收费标准,但需要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实行收费公示明码标价 中途退学应退还剩余费用
新《协议》明确要求,驾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明码标价,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教练员代收代缴培训费。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相关的考试费、补考费以及考试前的考试场地适应性练习费用,驾校或教练员均不得代收代缴,由学员向车管或者考场自行缴纳。
新《协议》规定在培训期内,由于学员原因中途退学,驾校扣除应收培训费后应退还剩余费用,但是如果是驾校自身原因导致学员不能完成全部规定科目培训的,驾校应当将培训费全额退还学员。
记者在此也提醒广大学员,遇有驾校存在收、退费等价格违规行为,要及时拨打12358价格热线进行举报投诉,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学员报名时明确培训日程 杜绝“吃拿卡要”
新《协议》从遵守行业法律法规、贯彻教学大纲、履行培训协议等方面,要求驾校加强教练员管理,规范教练员行为,杜绝“吃拿卡要”;加强教练车管理,规范教练车标识,杜绝“黑车培训”;加强教练场管理,规范教练场标准,杜绝“非法场地”,实现文明诚信经营,提供优质服务,打造诚信驾校,提升行业形象。
新《协议》最大的亮点是充分考虑培训与考试环节的衔接,要求驾校必须在学员报名时就要明确培训日程安排。签订《协议》后要有明确的参加第一阶段的培训时间,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培训也必须在考试合格后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组织开展。
明确协议有效期限 严禁学员给教练送礼宴请
新《协议》要求学员自觉配合驾校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服从与驾校约定的培训时间安排,遵守培训操作规程,自觉使用自己的计时培训IC卡如实记录自己的培训学时,不得将IC卡交由甲方或教练员保管或代刷。
在此提醒广大学员服从驾校的培训安排,不要主动给甲方或教练员送礼品或进行宴请,共同维护行业正气,遇有教练员“吃拿卡要”等行为时,一定要注意搜集保留真凭实据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新《协议》对有效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完成培训或因双方任何一方原因导致培训无法进行或者超过《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协议》终止。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必须解除的,《协议》解除。
突出违约责任追究 畅通学员维权渠道
新《协议》突出驾校、学员双方违约责任追究,针对驾校或教练员“吃、拿、卡、要”行为或谋取学员其他利益的,驾校负责人应当向乙方道歉并退还不当得利。而学员提供虚假承诺、未如实申告规定事项或提供的报名材料不真实或因学员自身原因未在有效期内完成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或后果,则由学员承担。
新《协议》规定,学员除可以向价格部门举报投诉价格违规行为以外,在培训过程中若遇到驾校或教练员不公正对待或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以通过与驾校进行协商、向行业协会申请调解、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或向行业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等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记者同时了解到,为确保全面落实新《协议》规定内容和要求,济南市交通运输局要求各驾校要按照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协会规定时间启用新《协议》,并确保新招收学员100%签订率。新《协议》签订、履约情况纳入驾校质量信誉考核体系,教练员履行新《协议》情况纳入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体系。新《协议》同时也是维护双方权益的重要凭据,涉及学员投诉举报时,有关部门将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和行业法律法规依规依法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