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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30天内办结登记手续
对于即将施行的不动产登记,近日,青岛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结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
登记流程方面,该局负责人介绍,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条例》规定,登记过程中,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登记机构必须现场审查,受理后需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也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或者申请途径,登记机构原则上自受理登记申请30天内办结登记手续,完成登记后依法核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非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无法查询
据介绍,按照规定,国土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同时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可实现相关信息互通共享。
关于登记资料查询,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登记资料查询人限定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登记资料,查询登记资料要向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资料。
不动产登记簿将被永久保存
按照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用于登记市民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而登记簿相关情况也自然受到市民关注。记者了解到,登记簿原则上将采用电子介质,登记后将被永久保存,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同时要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任何人不得损毁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登记簿损毁、灭失的,要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陈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