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生长在农村,父母是普普通通的农民。1983年大专毕业后,我被分配到煤矿财务科工作,从最基层的财务会计干起,曾任煤矿下属公司财务科科长、矿财务科科长,直到担任煤矿总会计师,成为矿领导班子成员。二十几年的工作和生活经历,有风雨,也有甘甜;有苦累,也有收获。
随着担任领导职务时间的延长,工作经验的成熟,在领导岗位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再加上矿领导的重视和信任,在别人眼中我成了大权在握、举足轻重的人物,受到了一些别有用心人的赞誉和吹捧。在别人虚伪的赞扬和自己虚荣心的作用下,我逐渐变得自大自满起来,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在工作上不再像以前那样秉公办事、坚持原则,而是向往轻松自在、追求虚荣和个人私利。原有的人生观、价值观在不知不觉中产生了动摇,最终造成我没有把握好自己,跌进了万劫不复的罪恶深渊。
担任总会计师后期,随着矿经济效益的好转,有了部分超产煤收入,矿主管领导决定截留部分超产煤收入,设立“小金库”,在集团公司审批工资指标之外,再给职工增加部分收入,解决井下职工劳动强度大、工资收入水平低、职工队伍思想不稳定这一难题。在矿领导的授意下,我安排工资科起草了奖金发放文件草稿,经矿党政领导集体表决通过,用矿私设的“小金库”资金,多次向职工发放奖金累计1600多万元。当时我错误地认为,私设“小金库”为职工发放奖金,仅是违纪不是违法。首先,认为此事是经矿党政领导集体研究通过的,其用意是调动职工积极性,稳定职工队伍,是为单位的长远稳定发展着想。其次,奖金发放是面向全体职工,站在单位立场上为全体职工谋取利益,领导班子成员并未跟随从中领取,不是为少数人或领导个人谋取私利。再次,听信社会谣言,认为这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的现象,法不责众,即使被查处也是由集团公司内部处理。
另一犯罪事实是:用“小金库”资金为职工发放奖金后,矿主管领导为消除班子成员未领取奖金的不平衡心理,决定销售少量原煤,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法,为班子成员补发部分奖金。在领导的安排下,我又多次办理了此事,并从中领取了14万元所谓的“奖金”.当时我想,此事知情人少,不会走漏风声,又从账上查不出来,应该不会出问题。这件事从始至终我都知道是违法的,可是为了满足个人私欲,再加上侥幸心理作祟,轻而易举就突破了法律的底线。事实证明,一旦贪欲占了上风,理智就会丢到一边,恶行将无法控制。也最终应了那句话: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我所付出的惨痛代价,就是如今法律的制裁,漫漫刑期,我将在悔恨中度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