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经济|社会|热图|专题|节会|人事变动|地方企业|文化 •  旅游|
  各地: 安徽 北京 重庆 大连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辽宁 四川 山东 上海 陕西 深圳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中国在线>华东地区>山东>本网专稿
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明起实施
2011-08-31 11:04:31      来源:中国日报山东记者站

打印文章 发送给好友 分享按钮

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由省民政厅、发改委、公安厅等九部门联合参与制定的《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在公墓建设、管理和经营方面做了规范。

据了解,办法严格规定了生态墓在墓穴总数所占比例。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2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0.8米。提倡使用生态(卧碑、树葬、花葬、草坪葬、艺术葬)墓穴,且生态墓穴不得低于墓穴总数的70%。

墓穴面积或者墓碑高度超过规定标准的20%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超过20%至50%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超过50%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办法规定,发布违法公墓广告、转销墓穴(格位)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出售墓穴(格位)的,由物价部门查处;公墓经营中涉嫌犯罪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另外,该办法明确规定,依法被取缔的公墓单位负责将已经安葬的墓穴迁入合法公墓。因公墓被取缔所发生的费用或赔偿责任由原公墓建设单位承担。

为防止不良投资者炒作墓穴,办法规范办理人购置墓穴(格位)应当持购买人身份证件和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为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年人、危重病人预购墓穴(格位),应当提供被安葬人的身份证明。每个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身份证明只能购置一个墓穴(格位),不得转让或买卖墓穴(格位)。

来源:中国日报山东记者站(记者 徐振丽)编辑:马原


新闻热搜
 
商讯
专题
第三届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
>> 详细

各地新闻
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的伟大觉醒,显示了中国共产党顺应时代潮流和人民愿望、勇敢开辟建设社会主义新道路的决心。>> 详细
点击排行
  多个省份任命代省长 均具跨省或跨领域工作履历
新闻单位"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全面展开
 
视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