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由省民政厅、发改委、公安厅等九部门联合参与制定的《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在公墓建设、管理和经营方面做了规范。
据了解,办法严格规定了生态墓在墓穴总数所占比例。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2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0.8米。提倡使用生态(卧碑、树葬、花葬、草坪葬、艺术葬)墓穴,且生态墓穴不得低于墓穴总数的70%。
墓穴面积或者墓碑高度超过规定标准的20%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超过20%至50%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超过50%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办法规定,发布违法公墓广告、转销墓穴(格位)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出售墓穴(格位)的,由物价部门查处;公墓经营中涉嫌犯罪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另外,该办法明确规定,依法被取缔的公墓单位负责将已经安葬的墓穴迁入合法公墓。因公墓被取缔所发生的费用或赔偿责任由原公墓建设单位承担。
为防止不良投资者炒作墓穴,办法规范办理人购置墓穴(格位)应当持购买人身份证件和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为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年人、危重病人预购墓穴(格位),应当提供被安葬人的身份证明。每个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身份证明只能购置一个墓穴(格位),不得转让或买卖墓穴(格位)。
来源:中国日报山东记者站(记者 徐振丽)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