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解读会和《上海市口岸服务条例(草案)》解读会。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出席。
2010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新修改的代表法进一步明确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细化了代表的履职规范,加强了对代表履职的保障,强化了对代表履职的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副主任张贤训介绍,为认真贯彻落实代表法,上海有必要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更具可操作性。修订草案共六章五十条,其中“对代表的监督”自成一章。草案规定,代表应当经常听取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区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会上,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主任周厚文解读《上海市口岸服务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共分六章三十二条,第三章专门对“通关服务优化”作出规定,周厚文表示,口岸通关便利化是口岸服务环境的核心环节,地方可以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和保障通关服务方面可以进行制度设计。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定华、吴汉民出席会议。
来源:文汇报 编辑:吴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