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办法》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制度和清洗单位有怎样的规定?
答:《办法》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制度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定期清洗。定期清洗的主要是空气处理机组等,不包括风管;二是经检测不合格时,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不合格指标的项目,采取相应的清洗、消毒措施,这种情况一般就需要对风管进行清洗;三是在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以及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如在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管理单位就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有关设备、设施采取清洗、消毒等措施。
对于清洗机构,《办法》规定,管理单位可以自行清洗或者委托专业清洗机构进行清洗。但是当检测结果中的致病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标准时,应当委托专业清洗机构进行清洗、消毒。
问:如果建筑内发现传染病人,根据《办法》规定需要采取哪些应急卫生措施?
答:《办法》规定,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筑内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能导致疾病传播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管理单位关闭相关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问:《办法》对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建筑的登记报告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了更好地掌握本市建筑安装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情况,《办法》建立了登记报告制度。今后新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在《办法》实施起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来源:解放日报 编辑:吴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