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卫计委和市财政局颁布了《关于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从今年3月1日起,户籍原为本市的支内支边人员、在外省市退休后户籍迁回本市的;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或者在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在外省市退休后没享受过当地规定的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可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根据《实施意见》,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2010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23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2011年1月1日之后退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此外,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2010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46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2011年1月1日之后退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10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