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被困电梯报警后,维保单位需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完成救援。《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4月1日起施行。
据市政府法制办介绍,目前全市在用电梯已达18万台,年平均增长率为10%,电梯数量位居全球城市第一。如果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很容易形成运行风险,一旦发生事故,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必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即将施行的《办法》对老旧电梯的安全和保养做了特别规定: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警戒工作,控制电梯操作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电梯经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需停止电梯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公告电梯停止运行的原因和修复所需时间。
《办法》对违章违法行为做出了规定:应急救援电话未能24小时有效应答,或者在乘客被困报警后未能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完成救援解困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在上海安装使用的乘客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应当单独立账,每半年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
《办法》强调,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严重失实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机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