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银行业收费及服务态度居投诉榜首

来源:华商报
2017-03-16 11: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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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五

  干洗后鞋子开胶变色

  屈某于2016年7月在商州区某干洗店清洗运动鞋,第一次取鞋时发现鞋发霉,气垫炸裂,商家答应重新处理。第二次取鞋时发现鞋开胶,鞋面变色,消费者请求赔偿与商家协商未果。受理该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和干洗店取得联系,查看了被干洗的鞋,听取了双方意见,认为该投诉事实清楚。依据《消法》相关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干洗店给消费者赔偿经济损失500元。

  【案例评析】这也是一起消费者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利益受到损害的投诉,依据《消法》第11条规定,经工作人员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干洗店承诺给消费者赔偿经济损失5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纠纷平息。

  案例六

  购买品牌手机未给开发票

  2016年4月,丹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电话投诉:称其在丹凤县城某手机门市部购得的品牌手机有质量问题,请求给予解决。经了解,2016年3月9日,消费者王先生从渭南到丹凤出差,在县城某手机销售店购买某品牌手机一部,使用一个月后发现该机反应慢,使用不便,随后联系销售商提出重换手机,销售商不同意,因消费者没有进货凭证,客服也未给维修,王先生只好拨打电话向丹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求助。工作人员与手机厂家取得联系后,将手机送到厂家检验,结果为正品手机。后消费者又提出机子反应慢等问题,要求退货。执法人员讲明了手机“三包”退货规定,答复其不符合退货条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商家给王先生提供发票,并联系渭南客服对该手机进行了免费维修。

  【案例评析】《消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第24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此案中,经营者应当给消费者提供发票,而消费者提出的退货问题,不符合退换货规定,因此不能予以退货。

  案例七

  照图片买的架子床图物不符

  2016年8月,柞水县投诉人吴某称在某家具店,依据宣传图片订购了一套架子床,货到后发现与图片所展示的不一样,要求退货并退还定金。工作人员现场查看了所购买货物,了解到投诉人是在家具店没有实物的情况下看图片订购的,送回来后发现图物不符,而且床的质量不好,要求退货。家具店负责人对购买者的投诉表示理解,经过调解,家具店负责人同意把定金500元退还给当事人,所售商品自行拉回。

  【案例评析】根据《消法》第8条、第23条之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24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消费者购买的架子床和实际图片不相符,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商退货,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

  美容院不按协议退款

  消费者赵女士2016年8月投诉,称其于2015年7月在商洛市商州区文卫路某美容美发会所签订了一份协议,注明交保证金3980元,一年内可以做美背52次,次数做满后予以办理退款。现消费者一年内美背已满52次,商家却变卦不予退款了,消费者投诉请求帮助。商州区消协受理该投诉后,仔细查看了消费者与美容美发会所签订的协议,认为该投诉事实清楚。经消协工作人员宣讲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者遵守协议的约定,最后商家按照协议内容退款给消费者,消费者对调解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根据《消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工作人员向消费者和商家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后,双方自愿达成谅解,商家按照协议内容退款给消费者。

  案例九

  保险公司无端终止合同

  2016年5月下旬,消费者陈某投诉洛南县某保险公司单方面毁约,拒绝续保一事。

  陈某称,其于2002年1月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国寿福鑫两全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至2022年1月缴满,购买该保险时附加了住院医疗保险,保费为100元。他本人于2016年2月去该保险公司缴费时,保险公司业务员给他了一份终止连续投保通知书,单方面终止了主合同名下的附加医疗保险合同,拒绝为其续交保费,原因是陈某身体健康原因。陈某认为该保险公司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消协为其主张权利,要求赔偿损失并给与道歉。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洛南县消协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该保险公司用以拒绝续保的原因并不属于该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失效的条款,工作人员对保险公司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并讲解各自权利义务后,双方自愿达成一致,由保险公司退给陈某附加医疗保险保费5240元,陈某放弃经济赔偿。

  【案例评析】经查,该保险公司拒绝续保的原因并不属于该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失效的条款,执法人员依据《合同法》及《消法》规定进行多次耐心的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同意退给陈某附加医疗保费5240元。

  案例十

  刚换的刹车片损坏严重

  2016年8月,丹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李先生投诉,称其在县城312国道某三轮车销售门市部(兼修理)更换的三轮摩托车刹车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险些造成安全事故,请予以处理。

  据李先生反映,2016年7月底,他在该门市部更换了三轮摩托车两后轮的刹车片后,于8月17日去山区卖水果途中发现刹车不管用,经另一修理门市部检修,发现刚换的两个刹车片损坏严重,遂找到销售商协商赔偿遭到拒绝。工商管理人员向销售方宣传法律法规讲明利害,销售商最终承认了自己的过错,同意退还消费者李先生支付的刹车片费50元,并一次性补偿给消费者李先生各种经济损失680元。执法人员依法查封了此批刹车片,就某三轮车销售门市部涉嫌销售质量不合格刹车片问题立案查处。

  【案例评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投诉人在提供服务时使用了不合格产品,提供的配件未能保证有效使用期限,作为经营者理应承担相应责任。(记者 陈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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