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偏“过劳”现象 重在完善法规
国民身体素质是世界公认的社会进步指标,“过劳”现象不容忽视。有关专家表示,政府部门应从制度设置、法律措施、社会保障等方面采取措施,对“过劳”现象进行纠偏。
华东师范大学人口研究所副教授王大犇认为,劳动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必须加以干预,不能因企业能带来经济效益而对其侵权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另一方面,应避免劳动法规严重滞后于现实需求。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董保华说,1994年,日本开始对“过劳死”进行法律干预,死者家属首次通过司法途径向用人单位索赔。2001年底,日本又对“过劳死”相关法规提出修改建议。比如,判断雇员是否因工作过度而死亡时,过去只考察雇员死前一周的工作情况,新规定则考察在最后的2个至6个月里雇员每月加班是否超过80小时,以此作为判断“过劳死”的依据。
相比之下,我国虽已建立一定的劳动保障制度,但没有充分考虑目前发展阶段下大量脑力劳动者的巨大压力,工伤条例没有针对“过劳死”的规定,只明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为突发疾病死亡的,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可以视同工伤。而对于限制超时加班问题,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条文和制衡机制,既缺乏必要的法律武器,也缺乏有效的维权机制。
“过劳”,并非我国现代化进程无法绕过的门槛。有关专家认为,我国法律在保护劳工的休息权、报酬权和劳动条件等方面,急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增加衡量劳动强度等更明晰的指标,明确“过劳死”的责任承担形式。
来源:新华网 编辑: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