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称行为是“借贷”
法院裁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庭审时,关春茂认为自己的行为属民间借贷,他只是向在养老中心取得“养老资格”的老人借款,并不是在社会上吸纳资金。
法院查明,怡老霖公司所进行的“借贷”,并非针对特定对象之间的“借贷”行为,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和广延性,且该行为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早已超出民间借贷范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关春茂、邹陆明、孟红、叶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他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到2年不等,并处罚金40万元到15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