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未做出责任认定,责任分担存在争议
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书并没有认定许云鹤是否碰撞王秀芝的事实。
据了解,警方指定的鉴定机构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最终的鉴定结论为:“不能确定许云鹤驾驶的小客车与人体接触部位,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秀芝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秀芝没有接触。”
一审审判人员曾找到参与王老太太诊疗的天津市人民医院张寅龙医生。张寅龙认为,“无法确定原告伤情的具体成因,但能够确定原告伤情系外伤所致。根据原告的年龄和具体伤情,原告自己摔伤的可能性较小。”
交通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记录,其中测量许云鹤的车与老太太距离为2.4米。而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西站交警大队也没有做出责任认定。
天津市公安交管局出具的事故证明表明,当事双方对此事故的基本事实陈述不一致,都无法提供证人及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确认原告损失范围11万余元,被告许云鹤在40%责任以内赔偿被告1400余元,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0.7万余元,许云鹤未及时投保交强险系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故交强险限额内的无过错责任应由被告许云鹤承担,所以许云鹤总计赔偿王老太太10.8万余元。
在22日二审庭审现场,当事双方均提出了众人围观及评价的事实,却都不能提供任何一位证人。
一位从警十余年的警官告诉记者,在办案中寻找目击证人非常困难。有些明明在现场的人,在警方询问时会以什么都没看见作答,有的证人作证一次后就再也联系不上。这让一些简单的案件最后成为悬案。
下次开庭将进行证据质证
“许云鹤案”经过网络传播和媒体转载,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据了解,双方当事人都在网络上注册,发布自己的观点。媒体的相关报道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和广泛关注。社会普遍关心该案的进展,有人担心这起案件会不会成为另一个“彭宇案”,可能不利于在全社会倡导助人为乐的精神。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綦通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如果相关证据缺失的话,对于事实的认定是非常困难的。
他说,公众对“许云鹤案”的关心,表现了人们对社会基本善恶道德的关注,但这并不是单纯的法律规范能够调整的问题。
8月22日的二审首次庭审,并没有当庭宣判。记者了解到,下次开庭将进行证据质证。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