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危害 出台法律迫在眉睫
家庭暴力具有显著的社会危害性,家暴从一般打骂发展成危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恶性案件屡见不鲜。2009年安徽妇女高庆芝被丈夫打断四肢、打瞎右眼,其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更严重的是在家暴时用强硫酸、汽油毁容,割鼻、挖眼等残害妇女的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这些不仅仅对家庭造成严重伤害,而且给社会稳定和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目前,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条件已具备。蒋月娥认为,制定反家暴法有助于完善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法规体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和改善;有利于促进中国政府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已为全社会所共识,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以及社会组织和普通市民认为,有必要制定国家级的反家庭暴力法。另外,国内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十多年较深入的研究,为国家立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储备了一支刑法、民法、诉讼法、婚姻法、妇女法、社会学、心理学等领域的专家队伍。
并且,多年来反家暴工作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十年间,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文件。全国妇联与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等七部委共同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等,相关基础工作已经做好,人们期待反家庭暴力法能尽快出台。
令人振奋的是,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今年10月已经正式启动了反家暴专门立法的立项论证工作。
借鉴经验 积极参与消除家暴
30年前,国际社会开始关注家暴对经济社会及人权保护产生的负面影响,并通过国际公约、国内立法等方式进行积极的干预。联合国通过了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儿童权利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世界上约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惩罚家庭暴力进行了专门立法。截至2010年10月,除西亚地区和中国内地外(香港、台湾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亚洲国家都已制定了家庭暴力专门法。韩国出台了两部反家暴法(分别针对成年人和儿童保护)。国际社会的这些做法为我国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可为借鉴。
陈敏介绍说,鉴于家庭暴力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发达国家经研究发现,施暴人头脑中的男权思想是导致其对家人施暴的根本原因。改变施暴人头脑中传统的性别观念,是改变其暴力沟通模式的前提。因此,法律在制裁家暴行为的同时,也应对施暴人进行认知和行为矫治。比较普遍的做法是,法庭查明案情后,给施暴人两种选择,一是被判处缓刑。缓刑期间的每个周末,施暴人定期并且自费去专门机构参加九个月或一年期的施暴人认知和行为矫治的团体活动。施暴人如果中途退出,则缓刑立刻变成实刑;二是被判处监禁刑。施暴人去监狱服刑,为自己的暴力行为付出自由的代价,作为预防其再犯的措施。据了解,上述理念和做法被许多国家和地区借鉴,其中包括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在反家暴立法方面已落后了几十年。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建立民事保护令制度,变事后惩罚为事前预防,迫在眉睫。
来源:光明日报 编辑:邓京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