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超财技骗过法官
伴随着当年海信科龙对顾雏军及格林柯尔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的一系列披露,顾雏军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手法早已清晰地呈现在公众面前。
具体来看,顾雏军的操作手法主要包括:在无任何业务支持的情况下,直接划转;从疑似格林柯尔系公司购买与相关公司业务消耗量不配比的原材料,而且其中大部分在预付货款后一直未收到全部或部分原材料;透过疑似格林柯尔系公司,以高于资产值的价格,购买资产等。
譬如,2008年6月海信科龙发布的公告显示,广东格林柯尔和顾雏军利用同时控制科龙系公司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身份,指示科龙空调与江西科盛(顾雏军为实际控制人)签订制冷剂采购合同,约定科龙空调向对方采购制冷剂14.1吨,货款合计人民币1863万元。科龙空调向江西科盛支付了全部合同货款之后,江西科盛将全部款项1863万元付至制冷剂公司账户,但科龙空调至今未收到任何合同货物。后来,海信科龙发起诉讼后,被判获赔1428.825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
在这个案例中,通过虚拟身份证注册相关由顾雏军控制的公司,是一个关键环节。2004年10月20日,顾雏军就用“李新良”的身份注册成立了江西科盛工贸公司。10月25日开始,科龙空调就开始与该公司签订购买95吨制冷剂的协议。这个身份证上照片为顾雏军当年的司机,但其余信息均不符合。而用这一身份证注册的公司还有河南商丘冰熊、珠海泛太平洋广告公司等等。
记者梳理这些民事诉讼时意外发现,在对顾雏军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中,检方的部分指控(顾雏军挪用39281万及侵占4000万元)遭到佛山中院否定。但海信科龙以同样的事实、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却取得胜诉标的额39201万元(包括侵占4000万元)。
在顾雏军案一审判决书第177~178页中,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的顾雏军指使张宏挪用科龙9000万至天津格林柯尔供顾雏军个人使用,证据不足,不予认定。2007年9月,科龙发布公告称,关于江西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天津艾柯、天津格林柯尔一般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佛山中院已判决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天津格林柯尔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西科龙支付9000万元。
据业内人士分析,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确有差别,但佛山中院对同一行为作出的两种判决结论,很可能是因为在事实认定及法理依据上出现了较大差异。导致法院作出上述不同判决结论的主要原因,应该是事实认定有出入,混淆了天津格林柯尔与天津艾柯,混淆了两公司的股东及控制关系。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顾当年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手法实在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