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真实合法的互联网信息是网站义不容辞的责任

2012-04-09 13:19:46 来源: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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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问世,造就了一个庞大的虚拟世界,这个世界的数字化和虚拟化赋予了网民在现实世界中无法获得的自由度和影响力。在虚拟空间中,信息的流通呈现的是无界限、无序化、高速性的特点,传播的路径更加开放和复杂,广度和深度更是以往所无法想象的,信息的传播范围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从一个社区扩散到整个国家甚至整个世界。

这些信息通过实体受众,不仅对网络环境构成了重要影响,甚至最终会撼动现实世界,包括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个人和公共的利益、甚至是人们的日常生活等众多方面,因此我们不可能撇开现实社会而孤立地看待互联网的管理。

因此,在审视互联网的信息传播时,现实社会中被普遍认可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毋庸置疑地需要被传播过程中的所有参与方所承担和遵守。在面对谣言等有害信息时,网民的自律性对于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固然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网站作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来源和平台,在杜绝虚假有害信息方面,更应该承担起主要的责任。

信息之于网站,就如产品之于企业,保证产品的质量,是企业的基本责任,也是立足之本。 真实性、合法性是一条信息质量的基本前提。在现实世界中,任何企业即使是破产也要为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负无限的责任,根据危害程度,企业法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2008年,曾经全国销量第一的“三鹿奶粉”,因生产、销售被“三聚氰胺”污染的奶粉,致使其破产,其主要责任人亦受到法律严厉的处罚。

相比于实体企业,各网站在互联的虚拟世界里,如果也“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即制造和传播虚假、有害信息,其危害的是社会的健康,波及的范围更大,造成的后果有可能要比“三鹿事件”更加严重。因此网站在保证“产品”质量方面,需要有更强的责任感,并且需要用更严格的标准加以管理。

美国现代新闻之父普利策曾说:“只有最高尚的理想,最严谨追求真理的热望,最正确的丰富知识,以及最忠诚的道德责任感,才能将新闻事业从商业利益的臣属,自私自利的追求,以及社会利益的敌对上拯救出来”。

在西方,主流网络新闻媒体都有严格规定,约束网络信息传播,例如,《弗吉尼亚领航报》规定:“来自任何网站的信息都必须经过核实方可被引用,除非你确信这家网站的权威性。” 英国广播公司(BBC)强调:“必须检查核实相关信息、事实和文件的真实性,特别是那些从因特网上获得的东西。”

除了对网站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外,西方媒体网站还特别注意对网民评论的管理。《纽约时报》、《泰晤士报》等都要求网民注册,并提供邮箱地址,才能跟贴评论,以敦促网民对他们的言论负责。此外,这些媒体还安排专人,对网民的留言实行先审后发,删除涉及个人攻击和偏见的网民留言。

因此,作为网站自身而言,虽然身处虚拟空间,但绝不能成为虚假、有害信息的温床,而应担负最基本的责任,那就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望史)

来源:中国日报网 编辑:张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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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张少虎  标签: 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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