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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计生条例草案未把境外生二胎列入超生

2012-04-26 15:38:53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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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将全市统一、无计生证明不予申请保障性住房、晚育假由原15日增加至30日……”因1994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需求,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草案)》。

该条例针对目前深圳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超生人员及子女入户、各区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不同导致超生人员规避等新问题所制定,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条例有所突破和创新,将以经济特区法规的形式颁布。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将全市统一

市法制办副主任石岗说,由于深圳不同区的征收标准不同,导致深圳部分居民超生后,为了少缴社会抚养费,故意到征收标准相对较低的宝安、龙岗等区接受处理。条例此次则明确规定,深圳实行统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一是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的一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而本市户籍人口社会抚养费以超生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出部门还应按超出部分的二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无计生证明不予申请保障性住房

2003年起,深圳对超生子女实行先入户、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做法一度引起超生反弹,社会抚养费征收急剧下降。2006年市政府发文要求公安部门在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需核查计划生育证明;对政策外生育的,须在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后方可办理入户,实行“一证先行,无证否办”。

为此,条例设立专章对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进行了规定,对申请人未能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的,明确公安、人力资源保障、民政、住房建设等职能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形。比如公安部门在办理出生入户登记、随迁入户手续,住建部门在销售或租赁保障性住房时都需要,否则均不予办理。

而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骗取计划生育证明或提供虚假计生证明的,处以5000元罚款;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导致超生的,按超生处理,并处以2万元罚款。隐瞒超生事实迁入深圳的,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处以两万元罚款。

境外生二胎未列入超生行为

条例明确了“超生”即违反生育政策规定,超出准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为,并强调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经责令限期120天内补办收养手续而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的;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或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未经依法批准再生育子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均按超生处理。

但与2010年9月条例在市法制办官网公示时不同,此次审议稿中的超生行为并没有原先写入的“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在境外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而现实中,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和省对我国公民到境外生育的管理缺乏明确规定,致使深圳有相当一部分户籍居民到香港、澳门等地生育第二,甚至是第三胎子女,这些子女出生后持港澳回乡证回深圳随父母生活。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对超生人员处罚,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用人单位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聘;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超生人员自依法处理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的,超生人员及其子女户口不予迁入本市;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予享受廉租房及公共租赁住房,而未满15年的,则不予享受购买保障性住房;隐瞒超生事实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聘;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予评优评先;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予以收回。

夫妻均为独生子女 生二胎不申请也算超生

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拟在深圳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应在生育前向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申请办理生育登记,否则将罚500元。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深圳怀孕的,应在怀孕6个月内向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机构申请办理验证手续,但已在深圳办理生育登记的除外。而怀孕后才来深圳居住的,应在到达深圳的30天内办理验证手续,否则将处于2000元罚款。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一胎的,应在生育前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机构登记。符合生育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在怀孕前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人口计生机构申请批准。生育时仍未补办,按超生计算基数征收2%的社会抚养费。

晚婚增加婚假10天

条例还特别扩大关爱范围,国际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10天;实施晚育的,将省条例原定的晚育假由原15日增加至30日,将男方可享受的看护假从10日增加到15日。

独生子女父母可在子女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发此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由父母所在单位分别发给1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区政府统筹解决。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内领取此证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非法性别鉴定将重罚

由于深圳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离自然人口增长的正常性别比(2011年高达118.06),反映出利用B超、染色体监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较为严重。为确保人口增长的正常性别比,避免产生严重的人口性别不平衡导致的社会问题,条例还加大了对“两非”行为的打击。

其中,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租客超生

业主是否该受罚?

-争议

此次条例提出出租屋业主也有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即“出租屋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应与辖区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提供承租人员的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不得把房屋出租给拒不接受辖区街道人口计生机构处理的超生人员,否则将被处以两千元罚款”。

这一条文审议时当即引起了争议。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罗敏代表人大发言时建议“再斟酌”。

罗敏表示,出租屋业主或出租屋管理人不可能亦无义务掌握超生人员信息。同时,根据我国人口计生法规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尤其公民只是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因此而受到行政处罚不太妥当。其次,出租屋业主或出租屋管理人与辖区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签订的《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形成的是合同关系,若违反合同,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

此外,罗敏说,政府理所当然更为充分地掌握特区范围内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通过电子政务将社区工作站、街道办、区、市相应的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出租屋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只需提供承租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政府机关即可查验承租人员的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这样既可减轻出租屋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的负担,也符合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

 

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冯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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