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措四:政府采购向小微企业倾斜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务院意见,财政部将配合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具体包括: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
举措五:取消不合理收费为企业“减负”
破解企业税费偏重等难题,关键还要治理各种涉企乱收费。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3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国务院意见,下一步还将清理取消一批各省(区、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做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大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完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
此外,财政部表示,将继续配合有关部门,着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鼓励创业和就业,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等。
来源:新华网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