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关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理规则的民诉法新旧衔接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至第一百一十五条加大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制裁力度,其中涉及到当事人可能承担的罚款、拘留及刑事责任的实体内容。在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中,人民法院对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处理的,就面临着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的问题。由于涉及对当事人的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问题,《规定》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此作出了适用修改前的民诉法的一般性规定。
同时,这位负责人说,对于属于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的,或者属于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恶意逃避执行行为且该行为在2013年1月1日以后仍在进行的情形,由于在这两种情形下,虚假诉讼行为及恶意逃避执行行为在2013年1月1日以后仍处于持续状态,所以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这也符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和恶意逃避执行行为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