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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运城公安局长段波落马 煤老板甘为提款机
2011-01-31 08:42:15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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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重的教训

为段波出庭辩护的两位律师均来自北京,年长的一位是北京晨野律师事务所李建华律师,段波大学时代的老师。

1984年12月,高中毕业的段波从警不久便意识到,作为警察,不能仅凭“拳头”打天下,几经努力,他进入山西大学,修习法律,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的李建华,是段波最尊敬的授课教师之一。直到今天,李建华仍然记得,即使在课间十分钟,段波经常围着老师问个不停。

大学毕业后,段波的仕途一帆风顺,由普通民警,步步高升,直至成为山西政法界鼎鼎有名的地市级公安局长。这些年,口碑、人气俱佳的段波,一直是各位老师常挂嘴边的骄傲。

听到段波出事的消息,已赴北京发展多年的李建华“瞠目结舌、痛惜不已”,面对段家人的委托,李建华决定免费为自己曾经“最喜欢、最器重的学生”出庭辩护。

2010年2月,法院开庭前,段波被从河北某地转押至太原,阔别多年,李建华第一次见到一身囚衣的段波,四目相对,两人哽咽难语。良久,段波向他曾经的老师、如今的辩护律师深深鞠了一躬,“李老师,对不起,和您在这里见面了。”

两位律师为段波作了无罪辩护,他们提到,检察机关指控段波收受20%干股,共计2000万元的行为,发生在2002年到2004年,而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发布于2007年7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不能以上述司法解释,对段波的行为进行法律评判。

2010年9月30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针对律师意见,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段波被指控的三起受贿事实,均发生于《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颁布实施之后,且是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布实施之后正在处理的案件,依法应当适用该意见,不属于“法不溯及既往”的情形,故对律师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认为,段波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中,段波让郝某为其女儿购买北京住房的行为,是索贿,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段波受贿所得大部分财物已被追回或冻结,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段波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段波违法所得,与扣押在案的丰田越野吉普车及北京某小区房屋、车位,一并上缴国库。

上述判决一经宣布,社会各界反响不一。段波本人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存在错误,随即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

2010年12月13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一个被公认为最有前途的警界精英,却沦落为阶下囚,教训何其深重。”一审庭审中,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的公诉人李晓燕所发表的公诉意见引起了很多人的共鸣,她说,领导干部一定要算好人生的七笔账,一是政治账,不要自毁前程;二是经济账,不要倾家荡产;三是名誉账,不要身败名裂;四是家庭账,不要愧对家人;五是友情账,不要众叛亲离;六是自由账,不要身陷牢笼;七是健康账,不要落得心力交瘁,生不如死。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冯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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