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天津市实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细则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5月31日废止。细则中,除了此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外,还对于地下停车位的销售及二手房的销售做出了具体规定。
销售地下车位
一车位一标价
实施细则中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放置、张贴标价牌或价目表,明确标示: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销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销售价格;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电话(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