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有序引导实现可持续开发
针对西北地区未利用土地在开发过程中面临的种种问题,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局长杨璐和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相关专家认为,当前西北地区未利用地开发正处于升温阶段,应及时采取政策进行有序引导,实现可持续开发,以避免造成不计后果的盲目开发,破坏西北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
一是未利用地开发为建设用地应免缴新增费。我国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土地规划“圈外”单独选址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简称“新增费”)。这导致一些地方在规划编制中故意将未利用地划入或调至“圈外”,以规避新增费的缴纳。对于资金本紧缺的西北地区而言,未利用地开发为建设用地本来成本就高,且无耕地占补平衡问题,因此对开发未利用地进行建设的,无论“圈内”还是“圈外”,应全部免缴新增费。
二是开展专项调查评价,编制利用规划。国土资源部应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调查成果,结合“十二五”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工作,组织开展未利用地开发利用适宜性评价和环境评估,编制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利用的方向、规模、时序和强度,强化规划约束机制,深化激励政策研究,完善激励政策。
三是增加利用开发规模,实行奖励制度。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1年至2020年西北地区未利用地开发为建设用地的规划目标为15.51万公顷,与预测需求36.91万公顷相差很大。西北地区应增加未利用地开发为建设用地的规模,同时实行年度计划指标奖励,按年度计划指标结构比例,对节余耕地指标者,多倍奖励未利用地指标。
四是简化重点特殊项目未利用地审批程序,提供高效服务。西北地区建设施工季节性强,公益性、基础性、民生类建设项目多,国有未利用地开发一般不涉及征地拆迁补偿、占补平衡等问题,为缩短用地报批周期,提高报批效率,应扩大市、县级政府对重点特殊项目的未利用地审批权限。
五是对西北未利用地开发给予政策倾斜。国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应适度向西北地区倾斜,在继续落实新疆伊犁河谷、青海河湟谷地、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等重大项目资金的同时,优先选择和安排西北地区的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此外,对未利用地开发为设施农业用地的,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项目资金支持。
六是建立开发试实验区,探索有益经验。可在西北地区选择部分有一定基础、开发效益明显、政府积极性高的市县,设立未利用地合理开发实验区,探索具有西北特色的未利用地合理开发利用与管理新模式。
来源:新华网(记者 刘兵 冯国) 编辑:孙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