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劳动者跨地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结合社区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近日,笔者来到青河镇文化南路社区,看到社区的社保专干哈迪恰·肯加拜在为群众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据了解,社区将旧的《求职登记证》、《再就业登记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收回更换为一个《就业失业登记证》,现以办理110人,有376余人要办理。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以享受贷款贷款金额在5万元~8万元的妇女创业贷款和养老医疗补贴等优惠政策。
办理完《就业失业登记证》后,社区派包片干部古丽努尔·托列吾哈孜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亲自送到办理群众家中,给社区群众带来了方便。
社区光明路的蒲宗兴对笔者说:“我非常感谢社区领导各方面对我们都很关心,服务态度好,对工作很认真。前几天,楼上的下水道漏水,只要一个电话,社区干部立即派专业维修人员过来服务,很快解决了,给我们群众带来了很大的方便。”
笔者在社区了解到具有自治区域内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在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早、申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非自治区户籍的劳动者,在常住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申领。
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提供本人户口或身份证和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等有关证明,其中,被用人单位招用的,还应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等其他相关证明。
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按以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一)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毕业证明;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一)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因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停止经营的相关证明;
(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自治区户籍人员,除第(一)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外,应提供常住地居住证明和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证明材料。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毕业证书。
青河镇文化南路社区做好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宣传和咨询解答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和建立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使用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重点依托服务窗口和基层所(站),通过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程序和凭证享受就业政策等内容,营造《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使用的良好氛围,受到了社区广大群众的热烈好评。(记者 毛卫华 通讯员 胡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