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孙军山介绍,在老年救助方面,2010年,我区出台了《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实现了城乡医疗救助一体化。救助对象主要是具有我区城乡常住人口的居民和跨区安置退休人员。同时,对五保人员进行了医疗救助,每人年度最高医疗救助额度为60000元。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每人每年补助护理费800元,解决了老年人的医疗困难问题。
在老年优待方面,我区认真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为60岁、80岁以上的老年人分别办理了《老年人优待证》、《老年人寿星证》,80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寿星老人健康补贴,其中80岁至89岁为300元/年,90至99岁为500元/年,百岁以上为800元/年,持《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可以优先购买车票、机票,在医疗机构就医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并免收挂号费,免费进入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纪念馆、老年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从2009年4月1日起,在拉萨市生活的所有60岁以上老年人,凭《老年优待证》均可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亲切关怀,使广大老年人切身感受到了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简政放权,提高为老服务效率,2014年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自治区老龄委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放《老年人优待证》、《老年人寿星证》审批权的通知,将集中在自治区老龄办办理的《老年人优待证》、《老年人寿星证》审批权下放至各地(市)老龄委办公室。
(本报记者 刘玉璟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