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显示,西藏现有各类湿地总面积652.9万公顷,湿地面积增加52.42万公顷,居全国第二。”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布穷2014年5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我区湿地类型丰富,是世界上特殊的高原湿地分布区。2011年3月1日,自治区正式实施《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对退化的湿地采取补水、限牧、退耕、封育等措施进行恢复,使我区的湿地资源保护实现有法可依。目前,我区以自然保护区为主体,国家湿地公园、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等多种方式的湿地保护体系正逐步形成。
近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政府及职能部门紧紧围绕构建西藏生态安全屏障、确保生态环境良好的要求,不断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先后颁布实施了《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考核办法》等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规章,逐步建立起具有西藏特色的环境法制体系,使我区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逐步迈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形成了有法可依的良好局面。
上世纪90年代以来,自治区先后颁布实施了《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多部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既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综合性法规,也有涉及生态与环境保护各个领域的法规。从内容上看,包括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森林保护、草原保护与管理、水土保持、野生动物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污染治理等方面的专项法规,基本涵盖了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各个领域。
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段襄征介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始终坚持依法保护西藏生态的主导思想,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民立法的立法理念,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为贯彻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提出的把西藏建设成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定位和要求,人大农环工委重点加强了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规的制度。在制定《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时,根据我区湿地独有特点,针对社会对湿地功能及其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认识不高,人口的增加、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部分湿地遭到人为破坏等问题,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这一重要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提前介入,参与立法调研,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在制定《西藏自治区气候资源条例》时,针对我区气候变化特色和气候资源方面的突出问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反复论证,细化了气候资源监测、评价和区划方面的内容,重点规定了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气候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实行气候可行性认证制度,并纳入重大规划和重大项目前置性审批,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这两部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保护我区生态环境提供了法制保障。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段襄征表示,在相关法规制定过程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不断探索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形式,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关系民生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多方征求意见,使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的过程成为广纳民智、凝聚共识的过程。下一步,自治区将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美丽西藏建设为目标,紧紧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环境保护中心工作,建立健全具有西藏特色的环境法制体系,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及时制定出台一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西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生态损害赔偿办法》、《西藏自治区名山名湖保护管理办法》及《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稽查工作制度》等,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记者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