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5月起施行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今后云南省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管辖案件中的两类涉诉特困人员可申请救助。
据介绍,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对涉诉特困人员实施救助的上位法,云南出台《条例》属于自主创新性立法。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江巴吉才指出,云南省率先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涉诉特困人群救助和保障机制作出规定,是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的创新实践,是重视民生、保障民生的体现,有益于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渝南介绍,《条例》将云南省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管辖案件中的两类人员列为救助对象:一是刑事案件中遭受重大人身、财产损害,在诉讼中不能及时有效获得赔偿,生活特别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者由其抚养、赡养、扶养的近亲属;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雇员受害、医疗损害、环境污染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案件,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特别困难的。界定生活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按照民政部规定的条件,即救助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或边缘,无法维持基本生活。
《条例》明确,涉诉特困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门实施,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救助资金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同时鼓励社会捐助。《条例》规范了救助程序和时限,对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办理救助事项过程中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救助条件人员提供救助或对符合条件者不提供救助,以及收受财物或侵占、私分、挪用救助资金等行为作出了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应规定。《条例》同时规定,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救助金的,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刘晓颖)
来源:云南日报 编辑: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