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二审开庭审理
20日9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糯康及其委托辩护人,桑康·乍萨及其委托辩护人,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云南省人民检察院4名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
糯康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在湄公河流域实施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等犯罪活动,严重危及周边地区国家安全和该流域的航运秩序。2011年10月5日,糯康集团成员在湄公河持枪劫持中国船只“华平号”和“玉兴8号”,捆绑控制13名船员,并将事先准备好的毒品放置在船上。扎西卡等人向船员开枪后乘快艇逃离。在岸边等候的泰国不法军人向两艘中国船只开枪射击,并将中国船员尸体抛入湄公河。案发后,湄公河国际航运水道一度中断。2011年12月10日,中老缅泰联合巡逻执法首航仪式在云南西双版纳关累港举行,四国联合巡逻执法正式启动,湄公河国际航运水道恢复通航。中老缅泰的联合执法行动,有效打击了跨国犯罪,湄公河的航运秩序与安全得到有效维护。期间,中国与泰国、缅甸、老挝警方联合对中国船员遇害案开展侦破工作,有关各国积极提供协助,为抓捕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付出了艰苦努力,使本案的办理成为国际司法合作的成功范例。
2012年9月20日,糯康等6名被告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一案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根据相关司法协定,泰国、老挝13名证人出庭作证,证实了糯康犯罪集团的相关犯罪事实。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6日依法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死刑;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扎西卡死刑,判处扎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
一审判决送达后,糯康等6名被告人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赔偿问题也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立案并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法院根据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各被告人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全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6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6名上诉人的辩护人分别发表了辩护意见。
20日的庭审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糯康等6名上诉人作了最后陈述。二审法庭依旧采取现场翻译与同声传译相结合的方式,保障糯康等人在庭审中使用其通晓的语言参与诉讼。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议庭进行评议,案件将择期宣判。
老挝、泰国驻昆领事馆官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300余人旁听了庭审。(记者 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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