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瑞安市人民法院获悉,5月8日上午,该院对温州“醉驾入刑”第一人胡飞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胡飞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浙江省首例因醉酒驾驶而被刑事处罚的案件。
35岁的胡飞是安徽利辛人,2011年5月1日中午,他和朋友在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村中心路榕树下饭摊饮酒,酒后到塘下镇嘉园KTV附近向他人借得牌号为“浙C60XX”的轿车。
当天下午3时30分许,胡飞驾车途经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大道与高东一路交叉路口时,轿车前部碰撞刘某驾驶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造成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刘某及其乘客夏某等4人受伤。
下午4时23分,胡飞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ml,属醉酒驾驶。经医院检查,5名伤者均是轻微伤。
瑞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胡某认罪态度好,发生事故后立即送伤者去医院治疗,事后赔偿积极,可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浙江在线 编辑:张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