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导意见,只要不违法、违规,特定情形下,企业可以集资,企业间也可互相借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有效。
去年8、9月以来,温州市爆发了民间借贷债务危机,它使温州的民间借贷和实体经济受到重创。由此,民间借贷类案件急遽上升,民间借贷总标的额持续扩大、最大标的额案件记录也不断被刷新。今年1至7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2035件,涉及标的额81.88亿元。7个月的收案数是2010年的1.46倍,并与2011年基本持平,收案标的额是2010年的2.36倍,2011年的1.52倍。
为了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效解决温州民间借贷的突出问题,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实际出发,专门制定有针对性的《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导意见》。
该审案、断案的指导意见明确,特定情形下企业的集资行为及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予以确认。如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所需,向其他企业借款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该种资金调配行为的有效性予以认定。融资主体特别是法人实体在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进行民间融资备案登记的相关证据材料得到法律有效保护。
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有效。但有4种情形的民间借贷认定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才而言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等。
在民间借贷利息的认定上,若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超过四倍利率标准的,超出部分冲抵借款本金。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中在夫妻所涉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个难点。温州市法院对此作了一系列明确规定,其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所负债务,原则上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双方另有约定、或出借人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等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