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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出台新措施打造城市绿化新形象

Updated: 2004-12-13 16:39

《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日前已获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条例》中规定,禁止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根据此条例,长春市民有折枝摘花、剥树皮、在树上拴牲畜、晾晒衣物等行为,将被处以50—200元的罚款。

  该条例对新建工程项目绿化用地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做出了规定:新开发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经批准的单体建筑不低于25%;医院不低于45%;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不低于40%;高等院校不低于40%;宾馆、饭店和体育场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0%;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市区干道不低于25%;其它各项建设工程不低于25%。

  该条例规定,绿化工程应当和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度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已使用的房屋周围的绿化,应当在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完成。(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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