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昨日,建设部发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该办法,今后市民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将会责令其停止该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单位有此行为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各地制定垃圾处理规划应征求公众意见
该办法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在制定治理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垃圾处理场需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办法还规定,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场所。
同时,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要符合城乡规划,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配备沼气检测仪器等环境监测设施,要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不缴垃圾处理费,个人处3倍以下罚款
在处罚方面,该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将由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应交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对于随意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也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垃圾的,可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来源:新京报 记者马力)
对生活垃圾经营处置企业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昨天,建设部公布新制定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如果不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建设部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企业如不履行上述义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办法同时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得随意停业、歇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来源:京华时报 记者 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