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为境内居民提供境外理财服务的业务即将展开。昨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于7月5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
境内机构投资者准入条件
《办法》定义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简称QDII,是指具有良好的证券投资能力、经监管部门批准,向境内居民、企业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QDII制度作为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自由兑换条件下有控制地进行境外证券投资业务的制度安排,有助于境内投资者分散投资风险,也有助于境内机构培养全球资产管理能力。
记者注意到,《办法》对QDII准入条件、产品设计、资金募集、境外投资顾问、资产托管、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通知》则对《办法》有关内容及其实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比如,QDII须满足一定的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公司净资产(净资本)、内控制度、专业人员安排等资格条件,产品设计须以投资者需求为出发点,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风险收益特征;境外投资可以人民币形式募集资金;QDII可以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有关各方应当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必须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境内银行负责,切实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等。
■金融衍生品投资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在投资运作方面,相关通知要求QDII必须主要投资于已与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投资产品包括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品等。
《通知》还明确QDII投资的证券投资比例限制和禁止行为,要求金融衍生品投资只能服务于规避风险、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为使投资者全面了解投资业绩信息,《通知》规定基金应当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
在《办法》及《通知》生效后,证监会将正式受理QDII资格申请,基金监管部和机构监管部将分别负责审核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QDII资格申请。有关机构取得QDII资格后,可以提交产品募集申请。
■证监会将进一步完善监管规则
在《办法》生效后,证监会将正式受理QDII资格申请。产品申请将提请证监会、外汇局和境内外专家组成的QDII产品专家委员会讨论。证监会在考虑业界专家在产品方案、投资运作、技术准备、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意见后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办法》和相关通知的妥善实施,证监会与境外监管部门将在QDII境外托管、投资运作、登记结算、信息披露、资金管理等方面加强监管合作。
同时,证监会将积极稳妥地组织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开展QDII业务试点工作,并将及时总结运作实践与监管方面的经验,进一步完善QDII监管规则,为更多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开展境外理财服务业务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境内居民日益增长的理财需求。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作为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自由兑换条件下有控制地进行境外证券投资业务的制度安排,有助于境内投资者分散投资风险,也有助于境内机构培养全球资产管理能力。
■文/本报记者吴琳琳
相关规定
■申请此项业务的基金公司要求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证券公司净资本不少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
■产品设计须以投资者需求为出发点,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风险收益特征;境外投资可以人民币形式募集资金;QDII可以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资产托管业务必须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境内银行负责,切实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
新闻内存
QDII大事记
2001年7月以来,证监会和有关部委一直在积极研究,寻找合适的时机稳妥推出QDII试点。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后,证监会与人民银行、外汇局、港澳办等有关部门成立了“完善QFII、QDII试点工作小组”,决定选择1到2家基金管理公司以私募方式开展QDII初步试点。
2005年11月,证监会、外汇局开始对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的QDII方案进行论证,并于2006年3月报经国务院批准。
2006年9月,首只针对个人投资者的QDII产品———华安国际配置基金正式推出,共募集了1.97亿美元,成为境内迄今规模最大的QDII产品,目前运作平稳,为逐步扩大QDII试点积累了一定的运作和监管经验。
(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