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从今年12月1日起,开瓶费、包间费、最低消费等将成为餐馆公开收费项目。商务部最新公布了《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其中明文规定:包间费、最低消费、开瓶费等将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经营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大酒楼,须在开业前征求当地行业组织的意见……商务部颁布这一规定让昆明餐饮业欢呼不已,认为这是对开瓶费等收费项目的“默许”。但也有业内人士指出,消费者有“用脚投票”的选择权,同时行业规范也不得成为乱收费的借口。
“规范”不能约束消费者
昆明市民高明到荔源快餐店消费,被餐厅收取15元的自带酒水服务费,引发云南省首例自带酒水服务收费案,最终于今年2月13日胜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硬的措词明确“消费者自带酒水,餐厅无权收取服务费”。
高明表示,官司胜诉后,自己也和朋友自带酒水去餐馆吃饭,虽然有“谢绝自带酒水”的公示,但经过简单的交涉,基本上餐馆都默认了可以自带酒水,也没有收取开瓶费或其他服务费。首例自带酒水服务收费案的胜诉起到了应有的一些作用。
“我已知道《规范》将实施,特别是公开收开瓶费,可能会引起一些餐饮企业关于‘谢绝自带酒水’的反弹。但这个规范和《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性质类似,都只是行业规范,只能对企业有约束力,而不能约束消费者,更不能触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昆明餐饮业地下收费将浮出水面
“你问这个干嘛?我们又没收开瓶费。”西昌路一家餐饮业负责人在记者采访之初,显得十分敏感。当记者告知《规范》即将出台的消息后,这位负责人长舒一口气:“再也不用遮遮掩掩地收费了!”据透露,该餐饮店实际一直暗收开瓶费,对于《规范》要求开瓶费要明码收费,该负责人表示“这根本不是什么问题”。
“新规范的出现既是对餐饮市场的一种规范管理,也是对我们餐饮业的一种保护,非常必要,我们非常欢迎。”茭菱路田苑宾馆的朱经理说。同一条街的嘉禾大酒店甘经理也说,酒店最大的收益就来自酒水,如果允许顾客自带水酒而不收服务费,对酒店的收益有很大影响,“等到新的规范正式开始实施,我们将会收取开瓶费,但最高不会超过100元。”
云南省餐饮协会:明示开瓶费合理合法
《规范》中关于收取开瓶费的要求仅仅是“明示”,这与云南省去年出台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不谋而合。云南省餐饮协会杨秘书长称这符合法律的要求,“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有它们的道理,但收费的前提是不能违法。如果在收费前予以明示,让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这就合理合法了。”
杨秘书长还说,《规范》的出台将会对整个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而其中关于开瓶费、包间费、最低消费等的规定,也将有效减少消费纠纷。
云南省消费者协会:“谢绝自带酒水”仍属霸王条款
“餐饮企业关于‘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永远都属于霸王条款。”云南省消费者协会黄先生称。
对于《规范》中关于开瓶费的规定,云南省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认为,虽然《规范》默许了餐饮企业以一种“规范”的方式收取开瓶费——即在收费之前予以明示,但是这种“默许”并不能成为餐饮企业乱收费的借口,而消费者如果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依然可以向消协投诉。
“相对于以前胡乱收费的情形,《规范》明文要求餐饮企业将开瓶费、包间费、最低消费等在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这在规范餐饮企业收费上无疑是一种进步。”
云南省消费者协会黄先生首先对《规范》表示肯定,但他认为,明示时,餐饮企业不仅应该将开瓶费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标出,还应该在顾客消费前再次予以提醒,以便让消费者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在得到餐饮企业的提醒后,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消费;而如果消费者在消费前没有看到相关提示,也没有得到店方的提醒,事后有权拒绝支付开瓶费。
昆明律师 消费者可“用脚投票”
对于《规范》,昆明律师张宏雷认为这是一个平衡多方利益后的体现。张宏雷表示,不允许收取开瓶费对咖啡厅、冷饮店等特殊餐饮企业,无疑将遭受毁灭性打击。也没有哪条法律说不能收取开瓶费,按照“法无禁止即许可”的民法原则,餐饮企业公示收取开瓶费也是合理的。
张宏雷同时指出,目前餐饮市场是充分竞争市场,消费者同样有选择的权利,“用脚投票”,拒绝在这里消费。毕竟餐饮企业不是垄断企业,市场可选择性非常大。企业受到市场惩罚后,也会再考虑是否收取开瓶费。
“《规范》只是一个行业标准,法律效力不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如果餐饮企业以“消费陷阱”等不合理的方式来收取开瓶费,消费者就应该以侵害自身的公平交易权来起诉。”张宏雷强调。记者廖治国 章荣来 实习生杨巧
为开瓶费而战
2001年7月15日晚,广州市民曲先生被白云区某酒楼收取了开瓶费20元。曲先生认为酒楼严重侵权,因此诉至法院,当年8月27日,白云区法院一审判令酒楼返还20元“开瓶费”。
2006年9月13日,自带一瓶酒到湘水之珠大酒楼喝完后,王先生被该酒楼强收100元开瓶费,王先生将湘水之珠大酒楼告上法院。北京海淀法院最终认定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判决该酒楼返还王先生的100元。
2006年3月19日,沈阳人吕女士在大连市一家鱼头泡饼店请朋友吃饭,因一瓶价值50多元的红酒,被酒店收取100元的开瓶费,并开具了写有开瓶费项目的正规发票。一顿饭才消费了280元却另外花了100元开瓶费,吕女士将这家酒店告上法庭,欲讨回100元开瓶费和1元的精神赔偿,而其聘请律师的费用就达4200元。
2006年3月21日,四川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省首例开瓶费案。去年11月26日中午,成都市民冯女士因“仅仅只是自带4瓶白酒就被强制加收了320元的开瓶费后,没有像大多数消费者那样选择沉默,一怒之下将饭店告上法庭。四川省消协对此明确表示,“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是属于“消费歧视”的强制消费行为。(都市时报8月10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