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收益应当全民享有
●需要提高国有资产分红比例
●在分配中可向低收入者倾斜
●具备条件的地区行业先尝试
近来,不断有人建言中国政府直接给民众发钱或消费券,以刺激内需,振兴经济。至于直接发钱还是发消费券的资金来源,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取之于国有资产收益。
公共生产是以政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进行的生产活动。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情况下,不同社会成员在收入上的差距主要是由占有生产资料的不同而形成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可以消除由此而造成的收入差距。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的公共资产,从本质上看,国有资产收益以及国企分红应当无差异地全民享有,也就是说,全体公民才是国资的最终所有者和真正出资人。基于此,应当明确企业必须向股东分红,当然也包括国有资产投资的企业也必须向真正出资人分红,这有助于减少国有资产所有权虚位问题。如果说,以税收为主要来源的政府公共预算体现的公共治理理念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话,那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所彰显的理念则是“人民投资,人民受益”。
国有资产收益以及国企分红应当无差异地全民享有,从效用公平角度看,按照边际效应递减理论,同样数量的资金对高收入者的效应小于低收入者效应,因此对每位公民等量分红,从效应角度有利于公平。从缩小收入差距角度看,全体国民都得到同样数量的国有资产收益,可以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收入差距比,也有利于收入分配公平。当然,如果只向低收入者发消费券或现金,对收入分配公平的作用更大。
以全民为分红对象在海外早有先例。1968年,美国阿拉斯加发现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带来一笔巨大的公共财富。阿拉斯加州政府用这笔财富建立了一个“永久基金”,基金投资的收入被用于给全州所有居民发放等额的现金分红。如今,阿拉斯加永久基金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本金超过300亿美元、年盈利能力超过10%的大型基金,跃居全球100家最大的基金之列。
近一年来,在我国很多地区也已初步开展了发放消费券的措施。来自杭州市财政局的数据显示,消费券的拉动放大效应为2.06倍,这显示了发放消费券对刺激消费的乘数效应。固然,发放消费券没有明确资金是来源于税收还是国有资产收益,但我们可以认为,如果以国有资产收益发放消费券有理论基础,实际上也行得通。
在国企分红方面,自1994年到2007年,中国数目庞大的国有工业企业,从未向财政部、国资委还有其他任何中央政府部门分过红。我们知道,好像任何股东(特别是私有股东)都会凭借自己的股份参与该股份制企业的利润分红,那为什么财政作为政府的“管家”却不凭借国有股去分红呢?
2007年,财政部公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国企分红的比例将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第一类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交比例3年后再定。面对这个办法,我们不得不思考这种收益征收方式的规范性程度有多大,上交比例是否合理?
对国有企业分红政策应当参照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按《公司法》要求分红决策必须由董事会做出。如果是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其董事会分红政策应当是国家股东的政策,是国家股东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总的思路而制定的政策,但目前按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最高10%的比例上交财政,比例太低了,应达到50%比较合适。
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可以考虑选择“全民模式”而不是“成人模式”,如果绝大多数公民同意,也可以考虑选择向低收入者发放的“选择性全民模式”。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国务院国资委、汇金公司和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是国有资产收益的直接接受者,之后将这些收入上缴给财政部或地方财政厅局。
运用国有资产收益促进收入分配公平要完全实现,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但是,我们可以逐步开展,在一些条件具备的省份先进行试验,国家也可以在某些领域进行全国性国有资产分红或发放消费券的尝试。
(作者为东北财经大学教授)
国资委官员:尚未考虑将上市国企收益划拨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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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国企股权激励收益将与业绩挂钩
国企股权激励划定收益上限